2022-04-19 15:38:23 浏览数:0
各位老师:
近期部分老师咨询4月工资个税税额增长问题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,说明如下:
自2019年1月起,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居民个人工资、薪金所得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税率,以年为单位综合计税(非以月为单位),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按所对应的税率级次分别计税。年度内随着月份推移,当累计应纳税额达到适用更高一级的预扣率时,月度纳税额就会随之增长,即税率跳档,导致个税税额增长。
附表: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
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
(居民个人工资、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)
级数 |
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|
预扣率(%) |
速算扣除数 |
1 |
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|
3 |
0 |
2 |
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|
10 |
2520 |
3 |
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|
20 |
16920 |
4 |
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|
25 |
31920 |
5 |
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|
30 |
52920 |
6 |
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|
35 |
85920 |
7 |
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|
45 |
181920 |
注:应纳税所得额=个人工资、薪金收入扣减免税收入、减除费用、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。
财务处
2022.4.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