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12-05 11:31:15 浏览数:0
各单位: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第九条的规定:纳税人次年度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确认自己下一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扣除信息,扣缴义务人自下一年度1月份起暂停扣除其专项附加。为确保2026年度正常抵扣,请老师们于2025年12月底之前登录“个人所得税APP”进行确认。具体操作步骤可参看“青岛农业大学财务处”微信服务号通知。请及时通知本单位教职工。
财务处
2025年12月5日